2026年企业退伍军人退休后主要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计入养老金计算。符合条件者还可叠加享受部分优抚补助,但不再领取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所谓九类人员并非养老金计发依据,而是优抚补助分类标准,企业退休退役军人一般不适用该分类中的专项补贴。
企业退伍军人指服役期满后由政府安排或自主就业进入企业工作,并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人员。其退休待遇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不适用针对无工作单位农村籍老兵的专项补贴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企业退伍军人退休时,其服役年限(军龄)依法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相应待遇。这意味着军龄可直接增加养老金计发年限,提高月发放金额。
除基本养老金外,部分企业退伍军人如符合特定身份条件(如参战、带病回乡、残疾等),仍可申领相应的优抚生活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企业退伍军人的“补贴”主要体现为养老金中因军龄带来的增额,而非额外现金补助。只有在同时具备特殊优抚身份且未被养老金覆盖的情形下,才可能叠加领取专项补助。
地方可根据财政状况对本地企业退休退役军人提供节日慰问、医疗优待等非现金福利,但此类政策属地方性措施,不具全国统一性,亦不纳入法定“补贴”范畴。
所谓“九类人员”实际源于退役军人优抚补助政策中的分类管理,并非养老金计发的法律依据。企业退伍军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核算,与优抚分类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仅影响“累计缴费年限”一项。
优抚政策中提及的“六类”或“九类人员”,通常包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这些分类用于确定是否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而非计算养老金。
企业退伍军人因已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其身份不属于“农村籍无工作单位”或“在乡”类别,故不列入上述优抚分类中的多数群体。即使曾参战或带病回乡,如已按企业职工退休并领取养老金,通常也不再重复享受同类型优抚补助。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帮扶。但帮扶不等于普惠性补贴,更不改变养老金计算规则。养老金始终以社保制度为核心,优抚补助为补充,二者功能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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