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法院判决书后,胜诉方最关心的莫过于权利如何实现,执行期限的界定的和对方拒不还钱的应对措施是两大核心问题。明确执行期限是避免权利失效的关键,掌握合法追偿途径则是保障债权落地的核心。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对这两个问题逐一解析。
判决书下来后的执行期限,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为二年,该期限的起算规则需根据判决文书对履行期限的约定精准区分。
法律文书明确规定履行期间,执行期限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文书约定分期履行,则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分别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执行期限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申请执行时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执行管辖法院亦有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确保执行程序顺利启动。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责令原法院限期执行、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判决书生效后对方拒不还钱,胜诉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通过司法强制手段保障债权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方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申请执行时,需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同时应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助力执行工作高效推进。
法院受理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财产,且采取措施的范围不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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