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朝阳区检察院披露一起典型案例,两名犯罪嫌疑人利用5000元购买的分仓软件,绕过期货市场准入监管,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总交易额高达4.37亿元。下面小编为您解析非法期货交易的法律认定标准及量刑规则。
本案中,王某、钱某通过分仓软件将正规期货公司母账户拆分为15个子账户,规避期货交易实名制监管,为不符合资质的客户提供交易通道,并收取高额手续费。
其行为本质是未经国家批准变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1. 核心构成要件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组织期货交易。
王某等人的行为直接违反该规定,且通过分仓软件实现资金结算、风险控制等核心经纪功能,完整行使了期货公司职权,属于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
2. 交易规模与危害性
尽管子账户交易流水累计达4.37亿元,但检察机关通过调取主账户入金记录、分仓软件后台数据,认定实际入金金额为105万余元,二人违法所得较少。
结合犯罪持续时间较短(3个月)、未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等情节,法院认定其“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
3. 量刑结果
2025年8月,朝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判决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既惩治犯罪,又避免过度刑罚化。
4. 延伸监管措施
案件办结后,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源头治理,要求期货公司强化交易软件合规审查,并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提升公众风险识别能力。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规则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为核心,结合司法解释与案件具体情节综合判定,其标准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基础量刑框架
(1)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 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同样构成该标准。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5倍以上,则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 市场影响与后果:若行为导致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投资者重大损失,或引发系统性风险,即使数额未达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例如,非法期货交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跨境资金流动异常。
(3) 主观恶性与行为模式:长期、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或采用虚假宣传、操纵市场等手段扩大危害的,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
单位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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