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作为企业运营中常见的职务犯罪,其法律定性直接影响案件处理路径与责任承担方式。实践中,公众常混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界限,对立案标准的具体数额也存在认知偏差。本文将从法律性质与立案标准两个维度,解析职务侵占案件的司法处理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罪);
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而职务侵占罪因涉及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产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被明确排除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外。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类犯罪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起诉权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最终由法院审判。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立案后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检察院则需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罪名是否成立,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这一流程体现了职务侵占罪作为公诉案件的强制性追诉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即三万元以上。
具体而言:
1、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一千五百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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