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旧衣回收公司参保人数为0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将企业社保缴纳问题推至风口浪尖。社保作为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企业拒缴社保不仅损害员工利益,更涉嫌违法。下面小编将围绕相关问题,从法律层面展开深度剖析。
公司不给员工参保的行为属于明确违法行为,这一结论基于我国多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从《社会保险法》来看,其第二条明确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十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这意味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协商或免除的空间。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同样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将社保缴纳确定为劳动关系双方共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对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即使员工自愿签订“放弃社保承诺书”,此类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不能以此作为不缴纳社保的依据。
此外,企业拒缴社保还需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拒缴社保不仅损害员工权益,还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当公司不给交社保导致员工离职时,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多项赔偿。
1.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社保补缴不受时效限制,员工可追溯在职期间全部欠费。
员工可先与公司协商补缴事宜,协商无果,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社保中心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些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期补缴,若企业逾期未补缴,将面临进一步处罚。
2. 员工可主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公司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还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员工可收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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