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赋予成年子女的强制性义务。现实生活中,女儿不赡养父亲是否构成法律责任,父亲能否通过起诉维权是两大核心疑问。这些问题直接关联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也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秩序的规范与引导。
女儿不赡养父亲必然构成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需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条款对此有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款明确了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强制性,女儿与儿子在赡养责任上地位平等,不因出嫁、婚姻状况变化等任何理由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进一步细化,要求赡养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女儿作为法定赡养人,不履行上述任一义务均构成民事违法。
不赡养行为情节恶劣,还可能触及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处的扶养义务包含赡养义务,女儿长期拒不赡养导致父亲生活无着、身体恶化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遗弃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女儿不赡养父亲时,父亲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维权,起诉的主体资格、管辖法院、法律依据等均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支撑。
从起诉主体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亲是适格原告,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支付赡养费、提供生活照料等。
父亲因年迈、患病等原因无法自行诉讼,可委托近亲属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从管辖与程序来看,依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则,此类赡养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明事实、执行判决。
诉讼请求的法律支撑明确,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等条款,结合父亲的实际需求、女儿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依法判定女儿应承担的赡养责任。
判决生效后,女儿仍拒不履行,父亲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女儿财产等强制措施,确保赡养义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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