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是法律对家庭伦理关系的刚性约束,其核心在于保障弱势家庭成员的生存权益。在婚姻关系解体或家庭结构重组的情境下,赡养义务的边界常因血缘与法律关系的交织引发争议。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赡养父母”的相关问题。
离婚后子女对父母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义务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
赡养义务的履行不附加任何条件,即使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或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子女,子女仍需承担赡养责任。
若子女拒不履行,父母可通过诉讼主张赡养费,法院将根据父母实际需求、子女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定给付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为前提。
若继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了生活照料、经济供养及教育保障等义务,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身份认同融合,则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继子女需承担赡养义务。
反之,若继父母未实际履行抚养责任,或继子女已独立生活、未接受继父母扶养,则继子女无法定义务。赡养义务的判定需综合抚养时间、经济支持程度及家庭融合度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以上则是关于“赡养父母”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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