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受理的投诉完全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投诉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有权主动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请。撤销投诉不影响投诉人日后重新就同一事项提起新的投诉,但已经启动的调查程序和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因撤销而自动失效。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的,信访人在处理意见作出前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撤回信访申请。
投诉作为信访的一种形式,同样适用该规定,投诉人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均享有主动撤回的权利。
撤销投诉需要投诉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写明投诉编号、投诉事项和撤回理由。委托他人代为撤销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机关收到撤回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果投诉已经进入调查核实阶段,受理机关会综合考量调查进展来决定是否批准撤回。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不再适用撤销程序,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应当通过复查复核途径寻求救济。如果撤回申请获批,原投诉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受理机关不再继续办理。
如果投诉涉及多个被投诉主体或多项投诉请求,部分撤回的仅对撤回部分产生效力,其余未撤回的部分继续按原程序办理。
撤回申请被驳回的,投诉人可以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撤销投诉的流程分为四个步骤。
1、准备材料:包括投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投诉受理通知书,书面撤回申请书,如有委托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申请:投诉人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原受理机关的信访接待窗口或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交撤回申请。线上提交的需上传材料扫描件并确认电子签名。
3、机关审核:受理机关收到材料后对投诉人身份和撤回意愿进行核实,确认材料齐全且撤回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撤回或不予撤回的决定。
4、流程终结:准予撤回后受理机关停止一切调查处理活动,相关档案资料归档保存。如果投诉人在撤回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受理机关会结合前后两次投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重复受理。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撤回的决定。准予撤回的出具书面通知,不准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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