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确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和权益保障。了解劳动能力鉴定1-10级的详细标准以及申请后的鉴定时间,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至关重要。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将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大部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等。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如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危险或冲动、偏瘫肌力3级等。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如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以上者等。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中度智能损伤、单肢瘫肌力≤2级等。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四肢大关节肌力4级等。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撕脱术后、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等。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等。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肺段切除术等。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等。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
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安排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60日内可得到鉴定结论,若情况复杂,最长不超过90日。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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