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关系中,外孙与外婆之间的赡养与抚养义务常因血缘纽带引发讨论。我国法律通过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祖孙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赡养与抚养义务的触发均需满足特定条件,既非绝对存在,也非完全缺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包含三重核心要件:
1、主体条件:
外孙子女需具备负担能力,即以自身收入满足配偶、子女及父母基本生活需求后仍有剩余。
外孙子女自身经济困难或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可能被认定为无负担能力。
2、客观条件:
外婆的子女(即外孙子女的父母)需满足“死亡”或“无力赡养”情形。
其中,“无力赡养”指父母因疾病、残疾、失业等原因,无法以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或精神慰藉等方式履行赡养责任。
3、需求条件:
外婆需处于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状态。
外婆有稳定退休金、房产租金等收入来源,或配偶、其他子女具备赡养能力,则外孙子女的赡养义务可能被免除。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外婆对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条件:
外婆需具备负担能力,即以自身经济能力满足配偶、父母基本生活需求后仍有剩余。
外婆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或需赡养其他亲属,可能被认定为无抚养能力。
2、客观条件:
外孙子女的父母需满足“死亡”或“无力抚养”情形。
其中,“无力抚养”指父母因严重疾病、入狱、失踪等原因,无法为子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外出打工通常不构成“无力抚养”,除非其长期失联或收入极低。
3、对象条件:
外孙子女需为未成年人。
外孙子女已满18周岁,即使无法独立生活(如因残疾),外婆也无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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