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业主共有财产,使用与监管直接关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业主权益保障。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能否动用维修基金,是否具备开立对公账户的资格,成为实践中争议焦点。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与操作规范,保障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
业主委员会可以动用维修基金,但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并非自主决定即可操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仅能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维修基金使用事宜。
具体流程需满足三重核心要求:
一、需经业主共同决定,针对筹集和使用维修基金等事项,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
二、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方案、业主表决情况证明、费用预算等,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三、需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资金使用需严格限定在获批项目范围内,严禁挪作他用,使用后需向业主公示资金使用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或未按法定程序动用维修基金,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业主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开立对公账户,这是其规范管理小区公共资金的法定保障,相关操作需符合金融管理与物业管理的双重规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单位账户管理的相关要求,业主委员会作为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具备开立对公账户的主体资格,开户目的主要用于存放和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维修基金(部分地区允许)等公共资金。
开户流程需遵循三大关键规范:
一、需取得法定开户证明材料,包括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大会决议、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等,部分地区还需提供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需选择合规金融机构,应在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名称需与业主委员会备案名称一致。
三、需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账户资金的收支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定期向业主公示账户收支明细,接受业主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此外,业主委员会注销时,需按规定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剩余资金按业主大会决议处置,确保资金安全与归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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