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维修基金是确保物业正常维护和管理的重要资金,应由物业所有权人即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人承担。在交纳方面,业主应根据购房款总额或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进行计算,并选择合适的交纳方式进行交纳。
一般情况下,安置房维修基金由业主付款。安置房的业主在接收房屋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用于日后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不过,在部分地区或特定情形下,也存在不同的情况。如果安置房是由政府统一建设并分配的,并且在相关政策中有特别规定,可能会有政府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例如,针对一些困难群体的安置项目,政府为减轻居民负担,会进行补贴或者直接支付维修基金。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若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存在建设单位的责任问题,如房屋质量问题导致需要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在确定责任后,可能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从而不需要业主缴纳维修基金来解决该部分问题。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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