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兼具惩戒与教育功能的重要制度,其设立旨在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帮助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随着司法实践的完善,两高一部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假释条件,明确了适用边界与认定标准。
假释的适用需以特定刑罚种类为前提,仅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管制、拘役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不适用假释,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可纳入适用范围。
刑期执行的完整性是核心门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需满十三年以上,特殊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该刑期限制。
实质条件的认定围绕确有悔改表现与无再犯罪危险展开,前者要求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与劳动任务,同时需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排除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假释的情形。
后者需结合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服刑表现、年龄身体状况、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综合判断,老年、患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且生活有着落的罪犯,在改造表现达标的前提下可优先考量。
假释的适用还存在法定禁止情形,累犯及因特定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也通常排除假释适用,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的严厉规制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严格保护。
假释期的期限设定与原判刑罚种类直接相关,具有明确的法定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期为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期统一规定为十年,该期限从假释之日起正式计算,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
假释期的核心属性是监督考察期,并非完全的自由状态,假释人员需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常态化监督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接受教育学习与公益劳动,同时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变更居住地,其日常行为与社会交往均需处于合法合规的框架内。
在假释期内,假释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既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劳动就业、接受教育等基本权利,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重新犯罪,将面临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罚的法律后果,重新犯罪的还需对新罪与旧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
假释期的届满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完全终结,而是标志着附条件释放的监督考察程序终止,若期间无违规违法情形,原判刑罚即视为执行完毕,假释人员正式恢复完整的公民权利,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也为真心悔改的罪犯提供了回归社会的合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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