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不起诉”的相关问题。
在2024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从而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宗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不起诉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预备犯的行为、中止犯的行为,危害不大的;
从犯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被胁迫参加犯罪,情节轻微的;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或者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指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的法律效果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的案件通常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法定性
法律依据:不起诉决定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在我国,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每种类型都有其明确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职权: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作出的终止诉讼的法律决定,是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条件性
法定不起诉条件:主要包括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条件: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权衡案件情况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条件: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和对证据严格要求的诉讼理念。
三、程序性
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后,需要依法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审查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侦查以完善证据体系。
决定程序:在审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对于不起诉决定,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和机关。
救济程序:对于不起诉决定,相关当事人如公安机关或被害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复议、复核或申诉等救济措施。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监督制约。
四、终结性
诉讼程序终结:不起诉决定一旦作出并生效,即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被不起诉人将不再面临法院的审判程序。
法律后果:对于被不起诉人而言,虽然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起诉和审判因此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不起诉人仍可能面临其他法律后果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等。
五、多样性
案件类型多样:不起诉案件可能涉及多种犯罪类型和情节包括轻微的刑事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及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特殊案件等。
处理结果多样: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包括解除扣押冻结财物、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以及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则是关于“不起诉”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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