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拒绝立案而强制要求当事人调解,需结合民事诉讼法中立案登记制与调解自愿原则综合判断合法性。立案登记制明确要求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必须依法立案,而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需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得凌驾于法定立案程序之上。
法院是否存在能立案不给立案让调解的违法行为,首要前提是判断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起诉需满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等条件。
若起诉符合上述全部条件,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这是立案登记制的核心要求,也是法院的法定职责,不得随意推诿或替代。
调解的适用需严格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且不得与立案程序冲突。法院可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尝试调解,或在立案后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但均需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接受调解,更不能以调解为由拒绝立案。
若起诉已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却以先调解为由不予立案,或设置调解前置门槛变相阻碍立案,本质上是违反立案登记制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起诉权——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法院不得以非法定理由剥夺或限制。
要判断派出所立案调解后是否留案底,首先需明确案底的法律内涵。我国法律语境下的案底,正式名称为犯罪记录,是指公民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在国家专门机关留存的犯罪档案记录,该记录会伴随公民终身,且仅能因法定事由限制查询,不得随意消除。
案底的生成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唯一前提,若未经过法院审判并定罪量刑,无论是否经过派出所调解,均不会产生案底。
派出所立案调解的案件,主要分为治安案件与民事纠纷两类,两类案件调解后的记录性质截然不同。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若情节较轻,派出所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派出所不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
此类情况下,因未产生治安处罚记录,更无刑事处罚,自然不会留下案底,仅派出所会留存调解协议等案件材料作为工作档案,该档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记录,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案底,不影响当事人的升学、就业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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