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是否需要网上公布,需依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法律文件,结合案件性质、当事人权益保护需求及司法公开原则综合判定。司法公开是法院的法定职责,但调解书因常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自愿处分的权益,其公开规则与判决书存在差异。
调解书的网上公布以依法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公开范围与强制程度低于判决书。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调解书,除存在法定不公开情形外,均需在互联网公布,这是司法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公开文书增强司法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但需注意,调解书的公开需平衡司法公开与当事人权益保护,其公开规则更注重对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考量,因此设置了更多不公开或限制公开的情形。
存在法定情形的调解书无需网上公布,这些情形主要围绕当事人权益保护展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调解书,因公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绝对禁止网上公布;涉及商业秘密的调解书,若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可能损害当事人商业利益的,可不予公布。
涉及个人隐私的调解书,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的调解书,因内容可能涉及当事人私人生活信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法院通常会准许不予网上公布;此外,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不公开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调解书,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予网上公布。
超过两年的民事调解书若需撤销,首先需明确再审申请的时效规则及例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该期限为除斥期间,通常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但法律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时效例外。
若当事人是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能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或存在法定情形,且该等情形在六个月内无法发现,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不受两年时间的绝对限制。
撤销超过两年的民事调解书,需满足与常规再审一致的法定条件,核心在于证明原调解书存在法定瑕疵。
这些条件包括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即当事人是在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此外,若存在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已被相关部门确认,也可作为申请撤销的法定理由。需注意,当事人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仅口头主张而无证据支撑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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