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昆山某公司因招聘时要求入职者签署放弃考研承诺书引发舆论关注。该承诺书明确要求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参加考研,否则视为违约,并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自始无效。
考研作为公民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宪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同时《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赋予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企业通过承诺书强制剥夺员工考研权利,本质上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即便员工签署,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企业要求签署承诺书的动机源于对员工流失的担忧。昆山该公司负责人称,此前招聘的员工培养三四个月后因考研离职,导致“心血白费”。但这种“以管控代治理”的思维存在法律风险。
承诺书无法真正约束员工行为,反而可能因违法条款引发劳动争议;企业可能因设置不合理条件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1. 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条款
除限制考研外,企业常通过合同排除劳动者其他法定权利。
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员工离职时不得主张经济补偿”,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此类条款因剥夺劳动者核心权利,均属无效。
2. 加重劳动者义务的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除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实践中,企业常通过“培训费赔偿”“保密费”等名义变相设置违约金。
企业约定“员工离职需支付未满服务期的培训费用”,但培训非专业技术培训或未实际支出费用,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 滥用竞业限制与服务期的条款
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部分企业扩大至普通员工。
服务期协议方面,企业若以“入职培训”“岗位适应培训”等非专业技术培训为由约定服务期,同样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偿专业技术培训”的前提条件而无效。
4. 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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