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三证是食品行业合法经营的基础性法律凭证,其构成与备案查询规则直接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效能。2025年,随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深入实施,食品三证的内涵与备案查询方式进一步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其中,食品三证具体指:
其一,食品生产许可证,针对食品生产企业,涵盖生产环境、设备、工艺、原料等安全标准的合规证明,是食品生产环节的法定准入凭证;
其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针对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销售商等,证明其经营场所、进货渠道、储存条件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其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针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自2023年12月1日起,此类经营者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司法实践中,食品三证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经营者未取得食品三证中的任一证件,即构成“明知”的主观要件,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证备案的查询需遵循《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途径。
其一,线上查询: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http://spjyxk.samr.gov.cn/)或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官网,输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备案编号,可查询备案信息,包括备案时间、备案类型、经营项目等;
其二,线下查询:前往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查询申请,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信息;
其三,电话查询:拨打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提供企业名称或备案编号,客服人员将协助查询备案状态。
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备案职责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三证与备案查询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石,其法律定位与操作规范直接关系公众健康与市场秩序。食品经营者需严格依法取得三证并完成备案,消费者应主动通过法定途径查询备案信息,共同构建“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的食品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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