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

贵州一男子下河电鱼致朋友触电身亡会怎么判?

时间:2025-10-27 13:35:35 浏览: 分类: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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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起案件引发热议。贵州罗甸县一名男子在操作电鱼机时未断电,将带电渔网递给同伴,导致对方触电身亡。下面小编为您分析并解答相关问题。

贵州一男子下河电鱼致朋友触电身亡会怎么判?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贤因操作电鱼机时疏忽大意,导致同伴罗某甲触电身亡,最终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

  王某贤作为电鱼机的操作者,在未确认设备断电的情况下将带电渔网递给罗某甲,其主观上存在“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疏忽。

  司法鉴定显示,罗某甲系因触碰渔网内铁圈导致电击死亡,这一结果与王某贤的过失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贤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13.5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书面谅解,体现了悔罪态度。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危险的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法院综合上述情节,最终判处王某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电鱼处罚标准是怎么定的?

  电鱼行为的处罚标准依据行为性质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个层级,具体规则如下:

  1. 行政处罚

  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等。

  2. 刑事处罚

  电鱼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该罪名的入罪标准为“情节严重”,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或价值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数倍、造成水域生态严重破坏、组织团伙作案等。

  此外,电鱼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则可能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王某贤因电鱼操作过失致人死亡,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而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原因在于其主观过错更侧重于对他人安全的忽视,而非单纯对渔业资源的破坏。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电鱼行为若仅造成渔业资源损失,通常适用行政处罚;导致人员伤亡或生态灾难,则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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