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公司卷簧工小陈因腰痛、脚痛申请病假,却被公司以微信运动步数超1.6万为由认定为旷工并开除。小陈申请劳动仲裁后获赔11.8万元,公司不服上诉仍被驳回。下面小编将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解析此类争议的法律逻辑。
此案中,公司以小陈病假当日微信运动步数达16949步、监控显示其跑步进出厂区为由,认定其“病情虚假、旷工”。但法院审理认为,该举证存在根本性缺陷。
医疗证明的权威性不可替代。小陈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跟骨骨刺”诊断证明、腰椎平扫及摄片报告,且多次因腰痛、脚痛就医,这些客观证据构成其病假的核心依据。
而微信运动步数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手机携带方式、代步工具使用、非负重行走等,无法直接证明员工身体状况正常。
小陈可能因就医、取药等必要活动产生步数,或通过交通工具减少足部压力,这些均不构成“虚假病假”的合理怀疑。
其次,监控视频的片面性导致误判。公司提交的监控显示小陈“跑步进厂”,但未考虑其跑步姿势是否异常、速度是否缓慢等细节。员工因疼痛采取小步快走或单脚跳跃方式,表面“跑步”实则忍痛行动,此类行为反而可能佐证病情真实性。
企业的举证责任未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需证明员工行为与制度条款直接对应。
本案中,公司未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病假期间步数限制”或“禁止跑步进厂”等细则,仅凭主观推断即开除员工,构成违法解除。法院因此认定公司举证不足,判决其支付赔偿金11.8万元。
合法开除员工是否需赔偿,需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解除合同分为三类,仅一类无需支付赔偿。
1. 过失性辞退
即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此类解除因员工过错导致,企业无需支付赔偿。
但需注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满足程序合法性,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公示告知员工。
2. 无过失性辞退
即员工无过错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如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此类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医疗期满后无法返岗,企业需支付N个月工资(N为工作年限)作为补偿。
3. 经济性裁员
即企业因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此类解除需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解除合同既不符合“过失性辞退”的实质要件,也未履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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