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核心程序规范,其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直接影响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的进程。本文将从冷静期制度的强制性及冷静期内同居义务的免除两个层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解析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经历30日冷静期。
该条款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规定表明,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法定前置程序,具有强制性。
司法实践中,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双方需共同提交离婚协议、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婚姻登记员初审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冷静期自受理次日起算。
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申请,婚姻关系即刻恢复,无需另一方同意。
冷静期的例外情形仅存在于诉讼离婚程序。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此时不适用冷静期制度,法院可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强调,诉讼离婚中法官需重点审查感情破裂证据,避免因程序拖延损害当事人权益。
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离婚意思表示而依法免除。
《民法典》第1043条虽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该条款的适用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
在冷静期内,婚姻登记机关已受理离婚申请,婚姻关系处于"待解除"状态,此时双方不再负有共同生活、性生活等传统同居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明确指出:"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虽未正式解除,但基于离婚合意,双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共同生活,任何一方不得强制要求对方履行夫妻义务。"
需特别注意的是,冷静期内仍需遵守忠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若一方在冷静期内与他人建立同居关系,可能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法定离婚情形,另一方可在后续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
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程序性约束保障婚姻关系解除的审慎性,其强制性体现在协议离婚的必经程序,例外性则限于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冷静期内同居义务的免除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但忠诚义务的持续约束要求双方恪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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