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因涉及婚前与婚后财产界定,共同债务的处理及特殊权益保护,成为法律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点。二婚财产分割需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基本原则,同时兼顾子女抚养,女方权益及无过错方保护。
二婚离婚财产分割遵循约定优先、法定界定、原则分割的核心规则,法律对财产属性划分与分割方式有明确规定。
从财产属性的核心划分标准来看,二婚与初婚的财产分割规则完全一致,均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界限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分割共同财产时需遵循法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干具体意见》进一步明确,分割需坚持男女平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分割时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一方以相当财产抵偿。
此外,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需以共同财产清偿,这也是财产分割中需同步处理的内容。
二婚离婚时婚前财产的分割受专属所有、例外转化规则约束,法律对婚前财产的界定与分割限制有明确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清晰界定了婚前财产的法定范围,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废止了原有的时间转化规则,确立了婚前财产的绝对专属属性。
特殊情形下,婚前财产可能产生需分割的增值部分,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但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需由所有权人折价补偿。
同时,法律允许通过约定改变婚前财产的属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书面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仍适用法定财产制。
需注意,主张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举不出有力证据且法院无法查实的,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此外,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虽然可能在婚前取得,但本质属于个人专属财产,离婚时均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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