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方把股权或房产转给弟弟,属于典型的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把财产恢复登记回来。股权和房产的处理路径略有不同,股权要看是否低价转让以及受让人是否知情,房产看是否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及弟弟是否善意。离婚分割财产时,转移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股权转给弟弟,先看转让价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干脆无偿转让,配合弟弟这个近亲属身份,法院大概率会认定转让方和受让方恶意串通。配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和房产有一点不同。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股东本人可以单独处分股权,但股权体现的财产性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股权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法院认定恶意串通会看几个因素。转让时间在离婚诉讼前后或者感情恶化期间,转让对价严重低于合理价格,受让人是转让方的近亲属,转让后转让方仍然实际控制公司。这些因素叠加起来,恶意串通的证据链就比较完整了。
配偶可以起诉确认转让无效,要求弟弟把股权恢复登记到老公名下。股权恢复后,这部分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仍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如果弟弟已经把股权再次转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恢复原状的难度会增大,但配偶仍然可以主张赔偿。
举证责任的分配对配偶一方有利。配偶需要证明股权转让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是转让方的近亲属。这三项证据提供后,弟弟要证明自己是善意受让、支付了合理对价,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时效从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被转让之日起计算。发现转让行为后要及时行动,拖延时间过长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者股权被多次转手。起诉时把老公和弟弟列为共同被告,一并主张确认转让无效和赔偿损失。
房产转给弟弟,处理逻辑和股权类似,但房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判断更清晰。配偶可以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把房产恢复登记回来,前提是弟弟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经完成登记。房产转给弟弟,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直接就不满足合理价格这个条件。弟弟作为近亲属,法院会加重他的举证责任,要求他证明自己不知道哥哥的婚姻状况和转让意图。
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判断有参考标准。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房产市场评估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直接认定为不属于合理价格,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以极低价格甚至象征性价格转让的,更会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配偶可以直接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需要等离婚诉讼结束。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后,房产恢复登记到老公名下,再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处理。如果房产已经被弟弟再次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追回原物的难度很大,但配偶可以主张老公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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