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桩养子20年非亲生的纠纷引发社会热议。男子发现抚养多年的儿子竟与自己无血缘关系后,前期回应亲子报告啥都能作假,就是男方的孩子。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答。
男子有权要求前妻赔偿,包括返还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本案中,男子通过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已证明其与“儿子”无生物学关系,且前妻虽质疑报告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或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可依法认定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基于此,男子对孩子的抚养行为缺乏法律基础,其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不当得利”。
前妻作为孩子的生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却因男子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相关费用,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
法实践中,返还抚养费的金额需结合实际支出证据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定。男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可能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同类案件判决金额酌定。
除物质损失外,男子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隐瞒真相达20年,导致男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父亲”职责,承受经济压力与情感创伤,构成对男子人格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非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存在继父母抚养、事实抚养关系等例外情形。
从法律层面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源于血缘关系或合法收养等拟制血亲关系。若孩子非亲生且未形成合法收养关系,抚养人无法定义务。
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是常见的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长期抚养继子女并承担教育、生活费用,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则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继父母仅短暂抚养或未形成稳定生活关系,法院可能不支持抚养义务的认定。
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需满足“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及“社会一般认知”等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抚养时间、经济投入、情感联结及社会认可度。
需强调的是,自愿抚养非亲生子女属于道德行为,法律不强制。抚养人基于情感或道德因素自愿承担抚养责任,后期因矛盾解除抚养关系,法律不会强制其继续履行义务。
但抚养期间产生纠纷,如生父母要求返还孩子,抚养人可主张“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要求生父母补偿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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