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男子学野鸡叫打猎,误将对方打伤双双入刑的案件引发讨论。案件暴露出非法狩猎与枪支管理漏洞的双重风险。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细节解读与分析。
本案中,罗某甲与罗某乙在模仿野鸡叫诱捕猎物时误伤对方,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竞合,法院最终以枪支犯罪定罪处罚,但当误伤后果更严重,则可能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罗某乙携带的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经鉴定符合枪支标准,且其无持枪资格,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罗某甲不仅持有枪支,还通过切割、电焊等工具将射钉器改制为火药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此类行为属于“非法制造枪支”,即通过物理改造使原材料具备枪械性能。
罗某甲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误伤导致他人重伤,则可能涉及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本案中,罗某甲仅受轻伤,未达到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立案标准(轻伤二级以下不构成该罪)。
本案中,罗某甲、罗某乙均存在自首情节(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罗某乙还具有立功表现(揭发罗某甲藏匿枪支)。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自首可减轻处罚,立功可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对罗某甲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罗某乙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枪支罪包括“生产、组装、改装、修理”等行为,要求行为人通过物理或化学方式改变原材料结构,使其具备枪支性能。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明确,将射钉器改制为火药枪属于非法制造行为。
司法实践中,即使行为人仅购买零部件进行组装(网购射钉器主体、枪管、弹簧等),组装后的工具符合枪支标准,同样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的鉴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司法实践中,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满足该标准,即被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则直接适用枪支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两支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
数量未达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公共场所制造”等恶劣情节,同样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枪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行为违法,仍故意实施。司法实践中,对“出于个人收藏、爱好”等主观意图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行为判断。
行为人主动上缴枪支、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从宽处理;但用于非法狩猎、伤害他人等犯罪,则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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