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标准始终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随着2025年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生效实施,我国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规制体系更加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条款确立了犯罪预备的基本法律概念及其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且该行为尚未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危险性、预备的程度、犯罪的性质等因素,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犯罪预备行为都会受到刑事追究,只有当预备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且指向严重犯罪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预备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和部分客观方面,属于不完整的犯罪形态。
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成立犯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犯罪做准备,并希望以此促成犯罪的实施;客体方面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预备行为。
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司法实践中对犯罪预备的认定持谨慎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预备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同犯罪类型的预备行为危害性差异较大,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其可罚性通常高于普通刑事犯罪的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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