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学生自习看恐怖片被吓病索赔3万会怎么判?

时间:2025-10-14 15:20:53 浏览: 分类: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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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学生自习课观看恐怖电影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子涵在观看影片后突发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下面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细节解读。

学生自习看恐怖片被吓病索赔3万会怎么判?

  横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涵的病情与观看恐怖电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需结合学校管理过失与学生自身因素综合判定责任比例。

  法院指出,观影活动虽经学校同意组织,但校方未对影片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亦未在观影过程中实施必要管理,存在过失。

  同时,子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同意观看影片且未提出拒绝,但其对恐怖内容的认知能力有限,且无证据显示其存在潜在精神疾病史。

  最终,法院酌定学校承担30%责任,剩余70%责任由子涵自行承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对观影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存在疏漏,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法院援引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及《疾病证明书》,确认子涵观影后症状具有连续性,且无家族病史证据,排除其他致病因素,认定影片刺激是疾病直接诱因。

  学校为在校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为50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子涵赔付9182元(按30%责任比例计算),体现了保险机制对教育机构责任的分散功能。

学校对学生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教育法》第30条与《民法典》第1200条,学校责任涵盖以下方面:

  1. 教育教学安全

  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体育器材、实验室设备等。

  2. 日常管理义务

  制定并执行校规校纪,制止学生危险行为。

  3. 紧急情况处置

  发生事故后及时救助并通知监护人。

  学校仅对“可预见、可防范”的风险承担责任。学生自习课观看恐怖片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学校应通过内容审查或家长告知等方式防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危险识别能力,法院会酌情减轻学校责任。本案中,子涵同意观看影片的行为被认定为“自主选择”,但因其年龄因素,学校仍需承担部分监护职责。

  损害由校外人员造成,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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