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物业费与暖气费的承担问题长期困扰承租双方。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与法规明确,此类费用的归属需以合同约定为核心,结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与行业惯例综合判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物业费的缴纳义务人首先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则默认由房屋所有权人(业主)承担。
但法律同时赋予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协商的空间: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且该约定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强制性条款,则承租人需按约履行;若承租人未履行,业主仍需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司法实践中,合同约定的效力具有相对性。
租赁合同未涉及物业费,而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业主为缴费主体,则承租人无直接缴费义务。
但若承租人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如安保、保洁、公共设施维护),部分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推定承租人负有间接缴费责任,此时业主可主张从租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合租房暖气费的分摊规则以租赁合同约定为首要依据。
合同明确分摊方式(如按人头、面积或房间比例),则各方需按约执行。
如北京市2025年发布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新增条款,要求出租人明确标注暖气费是否包含在租金中,若未标注则视为未包含,需另行约定分摊方式。
若合同无约定,分摊规则需综合公平原则与行业惯例判定。
司法实践中,按人头分摊因计算简便、争议较小被广泛采用,但需考虑房间使用频率差异(如主卧与次卧)。
按面积分摊则更符合“谁使用、谁付费”的逻辑,但需测量各房间供暖面积,操作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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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