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悬赏纠纷引发社会关注。房产中介高某在微信群发布促成交易奖励全新手机一部,业务员岳某完成交易后索要奖励遭拒,高某以挂牌价高于成交价为由反悔。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细节。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的效力取决于三个核心要件:
1. 以公开方式作出声明
微信群作为由不特定业务员组成的公开场景,符合“公开”的构成要件。
2. 明确特定行为与报酬
高某承诺的“促成交易奖励手机”属于对行为与报酬的清晰约定。
3. 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
岳某实际促成交易的事实,使悬赏广告进入履行阶段。
悬赏广告的撤销需遵循时间限制,在应征人完成行为前,悬赏人可撤销广告,但需以与发布同等的方式通知;行为已完成,则撤销无效。
本案中,高某在岳某促成交易后反悔,属于行为完成后的“事后撤销”,不产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悬赏的公开性、行为的完成度及撤销的时效性。
悬赏人反悔的法律后果包括强制履行与赔偿损失。应征人可要求悬赏人按承诺支付报酬,悬赏人拒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反悔导致应征人产生额外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确立了悬赏广告的三大法律要件:
主体合法性
悬赏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布的悬赏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行为合法性
悬赏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悬赏“代考”或“报复他人”因违法而无效;悬赏“寻找失主”因符合公序良俗而有效。
意思表示真实性
悬赏人需有支付报酬的真实意图,以悬赏为名实施欺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悬赏广告的认定遵循“契约说”,即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应征人完成行为构成承诺,合同自行为完成时成立。
同时,法院会审查悬赏的公开范围。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发布,视为对不特定人发出;仅向特定人私发,则不构成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的报酬支付规则包括报酬数额以悬赏声明为准,声明模糊,可参照市场价值或行业惯例确定;多人完成行为时,原则上由先完成者获得报酬,悬赏人明确“优等者得”,则需通过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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