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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大学生用自来水诈骗60余万元会怎么判?

时间:2025-09-19 16:45:39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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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长沙三名大二学生以自来水、维生素片冒充催情水、三唑仑,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在两个月内骗取60余万元的案件判决出了结果。三人分别被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缓刑四年以及相应的罚金。下面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三名大学生用自来水诈骗60余万元会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三名大学生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利用受害者“不敢报警”的心理,在两个月内完成60余万元交易,犯罪数额远超法定标准,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3万元,正是基于这一数额认定。

  法院在量刑时区分了主犯与从犯的责任。

  主犯刘某统筹策划诈骗流程,联系上游供货团伙,并负责资金分配,被认定为犯罪核心角色,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

  从犯向某、伍某仅参与包装发货,主观恶性较轻,且未直接接触受害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

  三名大学生利用短视频平台传播虚假信息,将诈骗行为伪装成“灰色交易”,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更破坏网络空间信任秩序。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其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欺骗性,且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诈骗案件,因此未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而是顶格量刑以儆效尤。

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

  我国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呈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三级梯度,各省可结合本地经济状况调整具体标准。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司法解释允许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标准。

  以“数额较大”为例,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将入罪标准定为3000元,而经济发达地区可能提高至5000元甚至1万元。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常全国统一为50万元,以确保对重大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

  司法实践中,诈骗数额的认定并非简单相加。

  行为人多次实施诈骗且未经处理,犯罪数额应累计计算;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此外,诈骗救灾、抢险款物,或通过发送短信、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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