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诈骗罪的处罚量刑依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同时还会考虑其他量刑情节、从宽处理情节以及共同犯罪与未遂等因素。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诈骗罪”的相关问题。
2024年诈骗罪的处罚量刑及其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如下:
一、诈骗罪的处罚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处罚量刑依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体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诈骗罪的其他量刑情节
除了诈骗数额外,诈骗罪的量刑还会考虑其他情节,如: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四、诈骗罪的从宽处理情节
在某些情况下,诈骗罪的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如: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与未遂
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未遂,若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当定罪处罚。
六、诈骗罪的案例说明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此案显示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数罪并罚原则,并考虑了被告人的退赃、退赔及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经济情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案显示了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并考虑了被告人的自首、退赔及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于诈骗罪的处罚,依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并非所有骗人钱财的行为都属于诈骗罪,其认定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和标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及相关法律条款: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包括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3、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与相似行为的区别
虽然骗人钱财的行为看似符合诈骗罪的某些特征,但并非所有此类行为都能被认定为诈骗罪。以下是一些与诈骗罪相似但有所区别的行为:
1、借贷纠纷: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但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民事欺诈: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民事欺诈。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民事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且欺诈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3、经济纠纷:在经济活动中,因合同履行、债务清偿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如果双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基于合同关系或经济往来产生的争议,通常属于经济纠纷范畴,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于诈骗罪的处罚,依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以上则是关于“诈骗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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