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35岁男子余某某深夜穿女装潜入菜地,连续盗窃380斤农作物,非法获利780余元后被刑事拘留,引发公众热议。为何偷菜金额不足千元却构成刑事犯罪?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包含“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两种情形。
余某某案中,被盗农作物价值780余元元,未达到当地“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但其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
警方查明,余某某自2025年8月起,在崇仁县多地连续实施盗窃,作案时间均集中在凌晨,且每次均携带锄头、蛇皮袋等工具,具备明显的计划性与持续性。
这种“流窜式”作案模式,直接侵害了多名农户的财产权益,更破坏了当地农业生产秩序,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单次盗窃。
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的认定需满足“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客观要件。余某某在两个月内连续作案,已远超法定次数下限。
此外,其穿女装伪装的反侦查手段,反映出主观上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法院在量刑时可能将其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大”的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多次盗窃数额较小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存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能从轻处罚;但其拒不认罪或存在累犯等情形,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处。
《刑法》对盗窃罪的立法设计,体现了“数额+情节”的双重评价标准。对于多次盗窃但金额较小的案件,法律更关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非单纯的经济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多次盗窃”的入罪逻辑基于三点:
1. 行为人通过反复实施盗窃,形成对财产权的持续性侵害;
2. 多次作案表明行为人具有盗窃习性,主观恶性较深;
3. 此类行为易引发公众对治安环境的担忧,破坏社会秩序。
余某某案中,其两个月内连续盗窃十余次,虽单次获利仅数十元,但累计盗窃380斤农作物,直接导致多名农户减产,甚至需额外投入复耕成本,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量犯罪次数、手段、后果及主观恶性等因素。
行为人存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特殊情节,即使数额未达标准,也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仅符合“多次盗窃”一般情形,则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酌定情节也会影响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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