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济南钢城区两名男子因4天内4次潜入果园偷摘400斤猕猴桃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引发关注。案件中,二人虽辩称仅供自家食用,但司法机关仍以盗窃罪立案侦查。下面小编将从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出发,解析多次盗窃的认定逻辑及盗窃罪次数的计算规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成立需满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等条件。
本案中,二人行为虽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符合“多次盗窃”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1. 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通常视为“数额较大”。当400斤猕猴桃市场价值未达此标准,则需依赖“次数”认定犯罪。
2. 多次盗窃的构成
根据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
本案中,二人在4天内连续4次实施盗窃,时间间隔短、行为具有连续性,且每次盗窃均具备独立故意与行为过程,符合“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3. 主观故意与行为性质
二人虽辩称“自用”,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即使盗窃财物用于个人消费,只要符合客观要件,仍构成盗窃罪。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或存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加重情节,即使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能直接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次数的认定需综合时间、地点、行为独立性三要素,具体规则如下:
时间间隔标准
两次盗窃行为间隔时间较长,通常认定为独立次数。间隔数月实施盗窃,即使地点相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二人4天内连续4次盗窃,时间间隔短,但每次盗窃均独立完成,仍应累计计算次数。
地点关联性规则
在同一地点短时间内连续实施盗窃,行为具有关联性,可能被认定为一次盗窃。
在同一商场不同店铺连续盗窃,可视为一次盗窃的连续动作;但在不同城市或区域作案,则需分别计算次数。
行为独立性判断
每次盗窃需具备独立故意与行为过程。本案中,二人每次潜入果园均需破坏门锁、装袋运输,行为过程完整,符合独立性要求。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盗窃次数。
行为人辩称“连续盗窃”,但每次行为间隔明显、目标独立,仍可能被认定为多次盗窃。此外,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计入“多次盗窃”次数,但已受刑事处罚的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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