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骑车男子一年被撞15次的消息引发热议。碰瓷行为的多发,对交通方面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定性、量刑标准及社会治理三方面,解析碰瓷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
碰瓷行为的核心特征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制造被害假象以非法占有财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以虚假交通事故、伤情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伪造与车辆剐蹭的痕迹,谎称受伤需赔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支付“医药费”,此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碰瓷者以威胁、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以“不赔偿就报警诬告酒驾”“曝光隐私”等语言相逼,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被迫交钱,此时行为性质从欺骗转向胁迫,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敲诈勒索罪特征。
实践中,碰瓷行为常兼具欺骗与胁迫双重属性,需根据具体手段选择适用罪名。对同一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需满足“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除数额标准外,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携带凶器敲诈、敲诈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等情形,即使未达数额标准,也可立案追诉。
行为人一年内实施碰瓷15次,即使单次金额不足2000元,但因属于“多次敲诈勒索”,仍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犯罪手段、后果及社会影响,来进行最终的量刑。
碰瓷行为屡禁不止,根源在于违法成本低与执法难度高。
部分碰瓷者利用“金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心理,通过多次小额作案规避刑事处罚。
且碰瓷现场证据易灭失,被害人常因“怕麻烦”选择私了,助长了犯罪气焰。
对此,需构建“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信用惩戒”的立体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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