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以行为主体、涉案金额、参与人数及损失程度为核心。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数额达20万元以上;吸收对象30人以上;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以行为主体、涉案金额、参与人数及损失程度为核心。
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数额达20万元以上;吸收对象30人以上;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则对应数额需达100万元以上、对象150人以上、损失50万元以上。
存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扰乱金融秩序严重后果等情形,即使未达上述标准,仍可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业务员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责任认定需结合主观明知、参与程度及行为作用综合判断。
明知公司行为违法仍积极参与,如协助宣传、招揽客户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依主从犯地位量刑。
从犯通常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仅履行正常职务且不知情,一般不构成犯罪。量刑时,司法机关会考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损失程度及退赃退赔等情节。
积极退赃、如实供述或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补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业务员若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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