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期限是法律对犯罪行为追究时效的明确限制,其核心规则围绕法定最高刑展开,同时包含特殊情形下的时效中断、延长及例外适用。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追诉期”的相关问题。
追诉期限的设定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具体分为四档:
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十年,对应犯罪情节较重的情形;
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十五年,适用于严重犯罪行为;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追诉期限为二十年,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起算点原则上为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案件超过追诉期的,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因诉讼阶段而异: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法院应终止审理,若已查明被告人无罪,则宣告无罪。
若存在例外情形,如司法机关立案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司法机关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仍可依法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以上则是关于“追诉期”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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