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的追诉期限与刑事责任追究时效密切相关,其核心规则围绕法定最高刑展开,同时涉及特殊情形下的时效中断与延长。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追诉期”的相关问题。
诈骗案件的追诉期限依法定最高刑确定,具体分为四档:
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适用于诈骗数额较大或情节较轻的情形;
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十年,对应诈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十五年,适用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二十年,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届满后,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形:
立案后逃避侦查或审判: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被害人控告未立案: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追诉期内又犯罪: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若未出现上述情形,且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以上则是关于“追诉期”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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