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死刑制度的两种并列模式,前者针对罪行极其严重且无从宽情节的犯罪,后者通过二年考验期给予犯罪人改过机会。死缓制度既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又贯彻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被执行死刑不是立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案件,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该条款明确将死刑分为“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模式,其中“立即执行”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犯罪行为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如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二是不存在法定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第二百五十一条,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需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原审法院在七日以内执行,执行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并制作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附卷。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特有的死刑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明确,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情形,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缓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并协助破案,经查证属实的,可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需达到“情节恶劣”标准,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抢劫等,方可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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