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外嫁女的补偿权益问题长期存在争议。部分村集体以传统观念为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导致大量纠纷。下面小编从法律视角解析外嫁女是否享有补偿权,以及遭遇侵权时的维权路径,旨在为相关群体提供法律指引。
外嫁女能否获得娘家征地补偿,需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核心判断标准,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户籍与土地承包权
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原集体,且在娘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作为集体成员的基本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征地时应纳入补偿范围。
生产生活依赖性
成员资格的认定需结合实际生产生活情况。外嫁女虽已出嫁,但仍在娘家居住、参与集体事务,并依赖集体土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
部分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权益,但此类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冲突时,则属无效条款,不得作为拒付补偿的依据。
当外嫁女合法权益受损时,可通过以下步骤依法维权:
第一步,协商与调解
首先与村集体协商,要求说明拒付理由并出示相关依据。协商无果,可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调解,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政府有权责令村集体改正违法决议。
第二步,行政投诉与控告
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纪委监委反映村集体违法行为,要求对征地程序及补偿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政府需确保补偿款足额发放,存在截留、挪用等情形,相关部门应依法追责。
第三步,司法诉讼
行政途径未果,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确认成员资格并要求支付补偿款。诉讼中需提供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集体分红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村集体的经济联系。
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原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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