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纠纷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5-02-12 09:28:52 浏览: 分类:征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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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纠纷通常表现为被征收人就补偿金制定、支付方式等事项与征收方产生分歧。几种常用的维权方式包括:协商处理:寻求直接与征收方的交流,以期通过谈妥达成共识。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哪些?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土地征收的程序步骤有哪些?

  第一,发布征收启动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公告应该记载拟征地范围、征地目的等情况;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

  第二,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

  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其他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信息进行调查,以便更好完成安置补偿工作。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现状调查放到《拟征地公告》之前,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抢种、抢栽、抢建问题。

  此外,社会风险评估被写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成为征地必要流程,改变了以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

  第三,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后,县(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调查和评估结果会同其它政府部门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多数被征地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被征收人在拟征地公告期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法将以往正式公告后再进行“签协议、办登记”的规定变更为拟征地公告期内即可办理相关手续。这样一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成为获得审批的前置程序,主动权就到了被征收人的手里。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会依法对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五,拟定“一书四方案”,依法申请报批

  完成前述工作后,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土地征收申请(“一书四方案”即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第六,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七,实施土地征收、交付土地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问题回答,欢迎阅读了解。如果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在法头条在线咨询,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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