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作为侵犯财产权的典型犯罪类型,其定罪量刑标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诈骗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财产损失三重要件,而量刑则以诈骗数额为核心基准,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综合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从轻情节
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退还全部或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均可能成为量刑优化的依据。
从重情节
存在累犯、诈骗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法院可能突破基准刑上限,判处更重刑罚。
数额与情节的叠加效应
在“数额巨大”基础上,同时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可能趋近十年有期徒刑上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重要件,缺一不可:
主观故意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意图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
客观行为
行为人需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文件、编造投资项目、冒充身份等,其核心在于制造虚假信息或掩盖真实情况。
财产处分与损失
被害人需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且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被害人未因欺诈行为处分财产,或行为人未实际取得财物,则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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