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寺庙金灰盗窃案中,两名被告人因盗窃446斤金灰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判决引发对盗窃罪法律依据及谅解情节法律效力的讨论。下面小编将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量刑规则出发,解析盗窃行为的定罪逻辑与谅解情节的适用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法定情形的,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寺庙燃烧炉中的金灰,经鉴定价值分别达6208元和3389元,均符合“数额较大”标准。
此外,其中一名被告人存在累犯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多数地区将1000元至3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基准线,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盗窃金额均超过该标准,直接触发刑事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即使未达数额标准,亦构成盗窃罪。
本案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进一步强化了犯罪构成要件。
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但鉴于其中一人存在累犯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重处罚,最终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内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谅解是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但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需遵循“先定罪后量刑”的逻辑,即首先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基准刑,再结合谅解、退赃等情节调整量刑幅度。
谅解情节的从宽幅度需结合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定。
对于盗窃数额较大且情节轻微的案件,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但对于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案件,谅解仅能作为从轻处罚的参考,无法改变法定刑幅度。
在量刑规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减少20%以下。
同时具备自首、立功等情节,从宽幅度可叠加适用。但需注意,谅解情节的适用需以被告人认罪悔罪为前提,其拒不认罪或存在毁灭证据等行为,谅解的从宽效力将被削弱。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谅解情节的审查较为严格,需核实谅解的真实性与自愿性,防止“花钱买刑”等不当行为。
对于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案件,即使取得谅解,法院仍可能依法从严惩处,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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