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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男子因情感纠纷驾车撞人碾压致两死一伤,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时间:2025-08-26 14:18:58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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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景德镇发生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驾车撞人碾压案,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杀人罪能否适用缓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下面小编将从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角度,解析此类案件的定罪逻辑与量刑规则。

40岁男子因情感纠纷驾车撞人碾压致两死一伤,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主观方面,行为人需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客观方面,需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情感纠纷虽可能成为犯罪动机,但不影响罪名认定,仅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在本案中,李某某驾车撞倒被害人后,掉头反复碾压并逃逸,其行为已超出故意伤害范畴。

  从行为特征看,反复碾压表明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

  从后果看,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严重危害结果。

  司法实践中,类似“驾车冲撞后二次碾压”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李某某肇事后逃逸,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恶性,强化了故意杀人的定性。

故意杀人罪是否能判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论上仅当故意杀人罪被认定为“情节较轻”且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才可能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适用缓刑的案例极为罕见。所谓“情节较轻”,通常指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等引发,且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预谋性,且造成两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不符合“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

  此外,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也表明其无悔罪表现,进一步排除缓刑适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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