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一起女儿盗走8旬母亲40万养老钱的案件引发广泛讨论,其核心争议在于盗窃金额认定、量刑依据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角度解析该类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及犯罪记录认定规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金额的认定需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行为人主观故意综合判断。
在成都某案件中,被告人姜某某被指控通过伪造母亲身份证、挂失存单等方式取走40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其中20万元构成盗窃罪,但未认定剩余15万元,主要争议点在于证据充分性。
法院认为,15万元取款行为仅有被害人陈述,且被害人曾表示“不愿追究女儿责任”,结合其“能正常交流但易忘事”的状态,难以排除“赠与”或“事后遗忘”的合理怀疑。
此外,姜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且全额退赃,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该判决引发争议。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害人已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处分15万元的认知能力,且养老院工作人员证言显示老人仅愿给女儿“几十块钱”,与15万元“赠与”说法矛盾。
若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重新认定15万元为盗窃金额,则总金额达35万元,符合“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姜某某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
有,免于刑事处罚与无犯罪记录是两个独立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及《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记录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记录在案的信息,其产生以“构成犯罪”为前提,与是否实际受到刑罚处罚无关。
司法实践中,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不会因时间推移自动消除,仅在特定情形下可申请封存或消除,但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或通过特赦、赦免等法定程序实现。
此外,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可能对行为人产生间接影响。
部分企业招聘时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即便行为人未被实际处罚,仍可能因犯罪记录存在而丧失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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