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出行中,电瓶车以其便捷性深受大众喜爱,但随之而来的是电瓶车之间碰撞事故的频发。当不幸遭遇两辆电瓶车相撞,不少人会陷入慌乱,不知如何妥善处理。其实,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法律规定,能有效化解此类危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警到场后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涉及赔偿问题时,若一方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此外,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若遇到电瓶车全责却耍赖不赔钱的情况,可通过多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若肇事电瓶车投保了相关保险,被侵权人可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倘若对方耍赖不赔,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交警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促使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但如果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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