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面食店夫妻在面条饺子皮里加硼砂的消息引发热议。某面食店老板吕某在得知添加硼砂可帮助面制品保鲜后,通过手机淘宝网购硼砂。随后与妻子彭某一起将这种有毒物质添加到面团中,制作成饺子皮、面条等面制品在门店售卖。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物质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硼砂作为工业原料,被明确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其化学成分四硼酸钠具有毒性,长期摄入可引发器官蓄积性中毒,成人致死量仅15克,婴儿更低至2-3克。
在面制品中添加硼砂的行为,直接符合“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构成要件。
在量刑层面,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轻伤以上、器官功能障碍等),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销售金额较大、多次违法等),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参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根据《民法典》及《食品安全法》,犯罪者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常为销售金额的数倍,并需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修复社会公共利益。
主谋者可能因策划、主导犯罪被从重处罚,而协助者则根据参与程度减轻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包含金额与危害后果双重维度。
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行为人长期销售含硼砂的面制品,累计销售额突破五万元,即便未造成明显中毒事件,仍构成犯罪。货值金额的计算则涵盖已销售与未销售的全部违法产品,防止犯罪者通过囤积规避打击。
即使未达金额门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亦需立案:
1.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轻度残疾或器官功能障碍;
2. 引发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3. 或存在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
对于金额与后果均未达标的案件,行为人存在多次违法、销售范围广泛(如跨区域销售)等情节,可能因“社会危害性较大”被立案。
行为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则按重罪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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