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交会路口发生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件,一名路人被沿街商铺掉落的玻璃砸中身亡。该事件引发社会对建筑物责任主体认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广泛讨论。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析相关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高空坠物案件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受害人仅需证明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至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认定需遵循“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的规则。
坠落玻璃属于商铺自有设施,商铺经营者作为管理人需承担直接责任;
商铺为租赁经营,房东作为所有人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的,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够证明玻璃坠落系因第三方安装缺陷或自然不可抗力导致,可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极为审慎,仅当责任主体能提供气象部门出具的极端天气证明,且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时,方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均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归责原则。其适用范围由法律明确限定,主要包括以下八类情形:
1.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 用人单位责任: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 劳务接受方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 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生产者需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防范产品缺陷,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即可主张赔偿。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 环境污染责任: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污染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害系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所致,否则不得免责。
7.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8. 动物致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需由动物园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方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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