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迭代升级,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边界模糊化引发公众认知混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成为法律实践中的核心争议。下面小编将系统解析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本质差异,并梳理不同场景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规则。
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及国际通用SAE标准,驾驶自动化分为L0-L5六级。
其中,L0-L2级为辅助驾驶,核心特征是“人机共驾”:系统仅提供车道保持、自适应巡航等单项功能支持,但驾驶决策权始终由人类驾驶员掌握,需全程保持注意力并随时接管车辆。
现阶段所有搭载“智驾”系统的车辆均未突破L2级技术边界,其本质是减轻驾驶疲劳的辅助工具,而非替代人类驾驶员的自动驾驶系统。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与规范宣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应当在车辆App、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显著位置和用户手册中显示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安全提示和使用说明,以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和操作,避免驾驶员将组合驾驶辅助功能视为自动驾驶功能使用。进一步提及了针对辅助驾驶以及自动驾驶的界限划分。
在辅助驾驶模式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遵循“驾驶员中心主义”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驾驶员作为车辆控制主体,需对以下情形承担责任:
1. 未履行接管义务:当系统因传感器故障、路况复杂等原因退出控制时,驾驶员未及时手动接管导致事故的,需承担全部责任。
2. 过度依赖系统:若驾驶员在系统运行期间从事与驾驶无关的行为(如使用手机、睡觉),导致反应迟缓引发事故的,同样需承担主要责任。
3. 车辆缺陷争议:若驾驶员主张事故由车辆设计缺陷或软件故障导致,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因车企掌握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举证难度较大,需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调查。
完全自动驾驶(L4-L5级)车辆因无人类驾驶员参与,责任认定呈现“去个人化”特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事故责任主体按以下规则确定:
1.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首责:作为车辆运营收益的直接获取者,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承担第一顺位赔偿责任。事故由系统算法错误、传感器故障等技术缺陷导致,所有人在赔付后可向车企或系统开发商追偿。
2. 车企与开发商的连带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车企需对车辆整体安全性负责,系统开发商需对算法可靠性负责。事故因软件漏洞或硬件缺陷引发,两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第三方过错例外:事故由行人违规、其他车辆侵权等外部因素导致,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划分责任比例。行人闯红灯引发碰撞的,行人需承担主要责任,但无人驾驶车辆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地方立法在此领域先行探索。
深圳规定,完全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责任,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在责任认定后30日内完成赔付,逾期将面临强制执行。
江苏则明确,车企需为无人驾驶车辆投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分散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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