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强制执行时,股东是否担责、能否变更股东,是实践中常见的法律争议焦点。股东责任需结合出资情况、人格混同、清算义务等情形综合判定,而股东变更则需满足法定程序且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强制执行规定”的相关问题。
公司被执行时,股东原则上无需承担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形:
出资瑕疵: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法院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某公司因未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被执行,股东需在100万元范围内担责。
人格混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且未留存交易凭证,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清算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或灭失,需在损失范围内担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被执行期间可依法变更股东,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程序合法:股东需通过股东会决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若股权被司法冻结,需先解除冻结方可变更。
无恶意逃避债务:若股东通过变更转移资产、逃避执行,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变更行为。例如,某公司股东在执行期间以低价转让股权,法院可认定其恶意逃避债务并撤销转让。
优先购买权: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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