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7岁男孩补习班坠楼身亡,孩子在辅导班坠楼身亡老师有责任吗?

时间:2025-08-07 10:09:51 浏览: 分类: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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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名7岁男孩在补习班坠楼身亡的悲剧引发社会关注。涉事补习班未安装监控,导致事发经过无法还原,家属质疑教师及机构未尽安全管理职责。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视角解析教师与辅导班的责任边界,探讨赔偿比例的认定依据,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7岁男孩补习班坠楼身亡,孩子在辅导班坠楼身亡老师有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教师责任需以“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为前提,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1. 安全保障义务

  教师需对学生在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未对危险行为(如攀爬窗户)及时制止,或未将学生置于安全可控的环境中,可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教师允许学生在无监护状态下靠近窗户,可能构成过错。

  2. 应急处理义务

  事故发生后,教师需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并通知家属。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未保护现场证据,或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可能因“延误救治”或“破坏证据”被追究责任。

  3. 过错程度认定

  教师责任需结合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体罚学生导致坠楼),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仅为一般过失(如短暂离开教室导致意外),则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会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还原事实。

辅导班事故辅导班和老师占比多少?

  责任比例的划分需以“过错大小”为核心,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 辅导班的主体责任

  辅导班需对场所安全、设施合规、人员资质等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因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如窗户未安装防护栏)、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未对教师进行安全培训,导致事故发生,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占比50%-80%)。

  2. 教师的直接责任

  教师因疏忽未履行监护职责(如未关闭窗户),导致学生坠楼,需承担次要责任(占比20%-50%)。但教师责任通常由辅导班先行承担,后根据内部协议向教师追偿。

  3. 受害方自身过错

  学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自行攀爬窗户),可减轻辅导班与教师的责任。但7岁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我认知能力有限,法院通常不会认定其存在过错,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其主动实施危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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